英国是最早实现保险业正规发展的国家, 这同政府的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据资料记载, 英国政府早在 1575 年就特许设立保险商会, 制订标准保险单和条款。1601 年又制定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 使政府对保险业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而作为具有现代管理特征的典型监管制度始于 1807 年, 管理的内容已从初始的简单规定发展到组成一定的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专员, 建立整套的管理法则, 直至实行保险法规的总协调。尽管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内容及其方法各有特色, 各具风格, 这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国情以及各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 然而就大多数国家而言, 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包括组织管理、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并设有监督告诫制度、 干预权行使、 业务指导以及破产清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世界各国对保险企业的组织管理首先体现在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制上。要创建保险公司必须要具备一定条件, 经审核获准后才能经营。这一定条件包括属于法律方面的, 如要有符合法定的资本金, 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 监事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这一定条件也包括属于财务方面的, 如业务来源, 可行性经营研究报告, 营业计划及头三年的业务展望, 再保险安排原则, 资产负债预测以及投资种类的详细说明; 这一定条件还包括属于技术方面的, 如提供保费计算的基本方法以及费率表。各国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一般为实缴货币资本, 有的国家细分为一般业务与长期业务的资本要求, 有的国家还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 规定了所应具备的资本金额。英国 2003 年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个对保险人增加资本金要求的方案。财产险、 意外险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必须满足以建立在风险基础上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资本金是否足额的衡量标准不再是统一强制性的, 而是根据其业务规模和性质来评估。劳合社也必须遵守这一改变。
其次, 各国对保险企业组织方面的管理表现在限制组织形式上。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险的普及程度, 规定相应的保险组织形式。当今世界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有: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保险公司和专业自营公司。大多数国家的保险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美国、 德国、 日本、 瑞士等国都是如此。英国还采用个人承保形式, 劳合社保险市场曾经以个人承保负无限责任驰名于世, 而今这种方式尚有保存, 但这两年也鼓励个人成员组合成公司, 改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 至 2005 年将取消个人承保形式。有的国家还采用国有控股备强大的偿付能力, 就要采用适应于长期运作的稳定的组织形式。当前在混业经营、 资本扩张的形势下, 相互合作公司纷纷改制成股份制保险公司。
再则, 各国对保险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职资格作出限定, 以便使保险企业的经营纳入规范化程序之中。主要领导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包括文化程度、 专业知识、 实践经验、 道德素质、 领导才能, 从而能把握保险企业发展的总体方向。
扩展阅读
保险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二)
整顿组织由两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的保险专业人员; 二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
整顿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并组织执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整顿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 )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名称;( 2) 整顿理由; ( 3) 整顿组织; ( 4 ) 整顿期限。整顿决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实行整顿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 1 ) 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 有权监督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 ( 2 )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 3) 在整顿过程中, 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 但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有权调整资金运用。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同时具备下列两种条件的, 整顿组织可以申请整顿结束: 一是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是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经整顿已恢复其正常经营状况。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整顿组织提出的整顿结束报告后, 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同意, 整顿即告结束。
6. 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
接管是指在保险公司实施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某些行为, 并且造成了比较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代为行使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 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的行为。
接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保险公司实施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某些行为; 二是这些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严重违反资金运用的规定, 致使资金周转发生困难, 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等等。凡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并组织执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 )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名称;( 2) 接管理由; ( 3) 接管组织; ( 4 ) 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公告。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 1 ) 自接管决定执行之日起, 由接管组织行使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 ( 2) 在接管期限内, 接管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恢复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 ( 3) 在接管的期限内,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 4) 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接管自接管决定执行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后,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延期。但是,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接管期限届满,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自接管终止之日起,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行政其正常的经营管理权力。
保险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和受益人(一)
( 一)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管理经济, 即对各行业的监管是国家职能之一, 无论是公有国家还是私有社会都是如此。相对其他行业而言, 保险业受到的监管尤为严格。保险的这种必须严格监管的原因在于:
1. 保险业具有负债性、 保障性和社会性。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收取的保险费所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 并非保险人的盈利,而是全体投保人的财富。它最终是要支付出去的。在未赔付之前,以收取保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中绝大部分实际上是对所有投保人的一种负债。保障性是指保险业所具有的经济保障功能。保险通过收取保险费, 建立保险基金, 从而集中危险, 分散损失。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用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补偿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从而保障经济运行的连续性, 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性。保险的社会性体现在它涉及方方面面。保险业连着千家万户。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中, 企事业单位无不买保险的; 居民中几乎人人都是保险公司的保户。因此, 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好坏不仅仅是自身利益的好坏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破产, 则意味着它在收取保费后作为负债人, 其偿付能力和经济保障能力已几乎等于零, 意味着它直接损害了许许多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也就产说, 保险公司的破产, 其负面影响较一般企业的破产要大得多。因此, 国家必须对保险业严格监管, 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保险交易是一种信用要求很高的特殊交易。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看, 投保与承保其实都是一种商品交易。当然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 投保人花钱( 即保险费) 买的而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商品, 其实是一种信用, 即对合同规定的未来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承诺。承诺的期限无论长短, 保险人最终能否履行承诺, 信用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的保单有效期有的长达几十年, 在这么长的时间跨度内, 要保证该承诺的有效性, 仅靠强调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 或仅靠保险人的自律行为是不够的。国家必须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 制定适当法律法规约束保险人的行为; 同时, 在保险交易活动中, 政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保证保险人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3. 保险法目录
保险市场,保险业应做哪些调整:保险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些调整准备(一)
1 .借鉴发展中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成功经验。
研究发展中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经验与教训, 借鉴泰国、 菲律宾等国的成功经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在 1999 年 11 月 15 日中美就中国加入 WTO 问题达成的协议中, 我国政府己明确承诺: “入世"后外资在合资人寿险公司中即可拥有 50% 的股权。而泰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采取的是分阶段实拖, 在 1993 年开放保险市场到 2003 年的十年时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 49%的股权, 到 2007 年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50%以上的股权, 即保险市场实现完全开放。可见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起点比当初泰国等国要高, 更应借鉴泰国、 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及时制定新法规对市场行为予以规范, 逐步降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新增中资保险公司主体, 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增强 “入世"的紧迫感, 对入世的近期冲击和长远发展作好分析和判断, 在开放保险市场之前, 早作准备、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国内保险市场的建设和改造, 与国际市场接轨,按国际惯例办事, 减少可能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到最低限度。
2 .向保险市场一体化,保险经营国际化,功能多样化靠拢。
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向保险市场一体化、 保险经营国际化、 功能多样化靠拢。加快保险改革步伐和对外开放速度, 分阶段有步骤的吸引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同时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大力拓展海外保险市场; 鼓励国内现有保险公司与银行联姻, 是中国加入WTO 后迎战国际融合经营 “联合舰队” 的重要举措, 通过这种战略联盟, 将充分发挥银行、 保险的联动优势。如果没有银保合作战略联盟, 加入 WTO后, 光凭分业经营的中国保险公司无法与国际上各种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融合经营, 以及寿险和产险融合经营的 “联合舰队"竞争。
3 .加强保险监管力度,将市场行为监管逐步过渡到偿付能力监管。
1998 年中国保监会成立,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合理的政策环境, 另一方面在保险条款的适用、 费率的调整、 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条款、 国际化的制度。应首先健全基层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及保险法规制度, 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迅速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 对内、 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 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着重测评的是保险公司的债务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健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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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世界主要保险市场简介(十一):北欧保险市场概况(一)
一、北欧保险市场概况
挪威、 瑞典、 芬兰、 丹麦和冰岛的保险构成了北欧市场。北欧有其独特的地理位置, 位于北纬 54 度以北, 处于由北冰洋通向大西洋的重要航线上, 北欧市场在国际经济贸易流通领域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北欧总人口约 2 300 万, 各国几乎都是岛国或由岛屿组成。北欧各国一般都属于高福利国家, 因此社会保障程度都很高。
(一) 瑞典保险业
瑞典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人口 890 万, 其金融系统和产业结构都具有典型的发达国家的特征。瑞典的船舶运输业挪威、 瑞典、 芬兰、 丹麦和冰岛的保险构成了北欧市场。北欧有其独特的地理位置, 位于北纬 54 度以北, 处于由北冰洋通向大西洋的重要航线上, 北欧市场在国际经济贸易流通领域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北欧总人口约 2 300 万, 各国几乎都是岛国或由岛屿组成。北欧各国一般都属于高福利国家, 因此社会保障程度都很高。
发达, 拥有庞大的商船队。20 世纪 80 年代就拥有远洋轮船 300艘, 近海轮船 200 艘, 共 550 万吨位, 其中, 80% 从事于外国港口之间的航运业务。此外, 瑞典与丹麦、 挪威联合组成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 航线遍布五大洲 50 多个国家, 而且瑞典的船舶、 汽车、 钢铁、 冶炼、 木材加工业、 纸浆造纸业、 化学工业、 机械制造业都较发达, 其工业品 47% 供出口, 而 75%的燃料需依赖进口, 加上其便利发达的运输业, 因而瑞典的保险业也较发达, 基本居世界第 18 位的水平。1995 年瑞典加入了欧盟, 这又进一步促进了其保险业的发展。瑞典保险业私营垄断高度集中,20 个保险集团控制了 90%的人寿保险业务。瑞典是福利国家的 “橱窗” , 全国都建立了全民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 整个保障体系健全。除了大保险集团之外, 合作保险也占有重要地位。20 世纪80 年代后半期, 福尔克 森公 司的业 务占 全部 个人 保 险业 务的16% , 住宅保险的 20% , 汽车保险的 26% ,集体人寿保险的 58% ,集体意外事故和疾病保险的 61%。此外, 瑞典保险市场 25% 的份额由金融联合企业掌握。
《 Sigma 》 资料统计,1993 年, 瑞典全部业务保费收入为106 .36亿美元, 居世界第 16 位, 欧洲第 9 位, 人均保费 1 215 .5 美元, 保险深度 5 .74%。1994 年, 保险费收入规模为 108 .82 亿美元, 人均保费 1 238 美元,保险深度 6 .4%。1995 年, 保险业又有发展,保险费 收入达 109 .28 亿美元, 人 均保 费与 1994 年基 本持 平。
2002 年, 瑞典保险费收入达 159 .45 亿美元, 人均保费 1 792 .7 美元, 保险深度 6 .62%。从资料显示的数据看, 在瑞典 800 多万人口的国度里, 保险费收入始终超百亿美元, 在高福利的条件下, 人均商业保险费仍能达千元美金以上, 可见其保险业相当发达并稳定于一定水平之上。
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内涵和结构(一):保险市场的内涵
保险是个历史范畴,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充当风险转嫁、 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 必然会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经济交往广度和深度的拓展, 而涉足世界经济体系, 并进而形成专门的保险市场。现时的世界经济体系不仅涵盖了各国商品的交易关系、 资本融通关系、 外汇兑换结算关系, 以及技术、 劳务、 信息交换关系, 而且也必然包括了保险交易关系。事实上, 世界保险市场乃是各国保险市场的总汇, 也是世界各国保险交易关系的总和。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内涵
市场是一个基本经济范畴, 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分析, 市场与交换领域以及交换的组织形式有着必然的联系。如若交换仅局限于某个区域, 其只能称为区域性市场; 而当其范围扩大至全国, 乃至冲破国界,进入世界范围, 才冠名其为全国市场或国际市场。因此, 国际保险市场的含义是指世界范围内各国保险界进行保险交易活动的领域。保险市场的发展往往是从局部走向全国, 又从一国拓展到世界的。世界近代保险产生于意大利经济繁荣的北部城市, 从最初分散的交易, 发展到其他区域,并以一日两市的集散形式进行交易, 而后走向成熟并扩展至英国, 直至最后普及于各国, 并形成世界范围的保险市场。
市场不仅是交易活动的领域, 而且也是交易行为的总体, 其基础是交换关系。任何交易活动的具体方式是会随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化的, 它可以从固定时间、 固定场所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地直接交易发展到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随时进行交易。历史上的英国劳埃德咖啡馆曾经就是早期典型的海上保险市场,承保人与各种商人、 航海家直接洽谈达成协议。而今, 保险的交易已经发展到用电话、 电讯、 电传, 乃至电子网络方式进行国际间的业务洽商。可见市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 但不是单个的行为,而是交易行为的总体才可构成市场的含义。而且, 这种交易还必须是自愿的、 大量的平等洽商, 自由选择而达成的交易。世界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往往是保险人之间的交换, 是以各国保险交易行为体系为基础的, 然而在国际保险交易活动中, 同样体现了上述基本特点。
人们通过自愿交易, 必然会形成一定的交换关系, 即确立起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价关系。这种关系采用合同形式, 运用条款内容得以贯彻实施和规范, 而作为交易行为总体所构成的市场, 理应是交换关系的总和。
现代意义的保险市场含义还体现在以市场机制调节保险供需双方经济活动的关系上, 市场运行的价值规律、 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 制约着保险形式、 保险组织和机构的运行过程。世界保险市场同样受这三大规律的调节。
保险业,非洲保险市场概况(三)
三、非洲保险市场
政府还设立一家国营再保险公司, 为稳定各公司的经营, 避免巨额责任累积,各公司可将业务量的 20%分出于该国营再保险公司或其他再保险公司。此外, 政府还重视保险人才的培训工作, 并将培养合格人才视为保险公司竞争和发展的资本。因此, 该国政府和私人都兴办保险学院和培训中心, 培育了数千名保险人才。
非洲保险业在加强区域内的联合以及注重本国保险业发展和管理的同时, 一些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还加强了与国际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交往与合作。南非原来就与英国有着长期的经济关系, 英国劳合社保险人活跃在南非市场上承接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仅 1992 年劳合社就有 381 名承保人 在那儿经营业务, 取得9 600万英镑的保费收入, 占南非市场的 6%左右。劳合社承保人在那儿承办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 尤其是一些特殊的险种, 如综合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政治保险以及其他需要一定知识和技术的险种, 而这些都是当地保险人的弱项, 因而劳合社保险人在当地知名度高, 并享有盛誉。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 劳合社主席以及联络委员会成员相继到南非访问, 劳合社成员还经常与非洲国民大会的高级官员会晤, 密切双方关系, 从而推动了南非保险业的发展。
1994 年, 南非保险人获得了向国外投资的权利, 原有的限制被取 消, 于是, 实力雄 厚的南非 第六大 寿险 公司控 股的Fedlife 公司与其他公司开始寻求国外市场, 重点对象为英、 美两国。Fedsure 保险公司购买了 Sefrican 公司, 并在纳米比亚开业扩展新业务。占南非市场份额 30%的 Old Mutual 公司 1995 年到中国香港开业, 并视该举措为拓展亚洲市场的第一立足点, 该公司在 1997 年的营业额达到 10 亿美元, 为日后进入中国和印度市场作准备。
据《 Sigma 》 统计资料显示,2002 年有十个非洲国家的保险费收入超过 2 亿美元。南非、 毛里求斯、 突尼斯、 摩洛哥、 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肯尼亚、 象牙海岸、 埃及和尼日利亚为非洲保险业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其中南非最为发达, 保险费收入达 196 .10 亿美元, 居 世 界 第 16 位; 人 均 保 费 425 .3 美 元; 保 险 深 度 为18 .78% ,为世界第一。原来不为世人所瞩目的毛里求斯保险业有了惊人的发展, 其人均保费为 171 美元, 居非洲第二, 其保险深度达 4 .32% , 也是居非洲第二位。摩洛哥的保险费收入指标为10 .97 亿美元, 居非洲第二位。总体而言,非洲的保险业也有了可喜的进步。
保险组织,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一)
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保险人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 各个国家都有特别限定。例如,美国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两种;日本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济合作社三种; 英国较为特殊, 除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社以外, 还允许个人保险组织形式经营保险, 即允许“劳合社”采用个人保险组织形式; 我国台湾的保险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我国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一)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 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它是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 全部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 通常发行股票 ( 或股权证) 筹集资本,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1.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严密而健全的组织形式早已被各国保险业广泛推崇,《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也将这一组织形式规定为我国保险公司设立的形式之一, 因而, 建立我国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稳妥而健康地发展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将是十分有益的。
首先,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增加保险利润, 进而扩展保险业务, 使风险更加分散, 经营更加安全, 对被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组织,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一)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 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一般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由于财产所有制关系不同, 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一) 国营保险组织
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 也可以通过国家法令规定某个团体来经营, 称该种组织形式为间接国营保险组织。如日本健康保险组织、办理输出保险的日本输出银行等就属于间接国营保险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 在有些保险市场上, 国营保险组织完全垄断了一国的所有保险业务, 这是一种完全垄断型国营保险组织。这样的国营保险组织往往是“政企合一”组织, 既是保险管理机关, 又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实体。1988 年以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属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而在有些国家, 为了保证国家某种社会政策的实施, 则将某些强制性或特定保险业务专门由国营保险组织经营, 这是一种政策型国营保险组织, 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另外, 在许多国家, 国营保险组织同其他组织形式一样, 可以自由经营各类保险业务, 并可与之展开平等竞争, 同时还要追求公司最大限度的利润。这是一种商业竞争型的国营保险组织。如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格局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
(二) 私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 合营保险组织
合营保险组织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保险经营组织, 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 另一种是本国政府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 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 已有三家这样的保险组织形式, 它们分别是 1996 年 11 月由中化集团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与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合资设立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1998 年 10 月 16 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学原理目录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第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条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第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错误工伤认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疑问解答小张右手因上班时间受伤,公司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后只报销了一部分,还5000多医药费不能报销,公司让他自己承担这部分医药费,需要自己承担这部分医药费吗?现在正在工伤鉴定中,如果工伤鉴定等级下来,赔偿直接赔到公司还是自己手上?如果赔偿到公司,公司直接把那部分医药费扣下,小张该怎么办?
满意回答: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5000元的医药费应由单位承担。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后,社保会把伤残补助金先支付给单位,由单位转交个人。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要视情况确定由公司或社保承担,伙食补助由公司支付。公司如果扣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起诉。